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规范企业的运行,明确企业的入孵、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入孵企业是指已到广东华商众创孵化器有限公司入孵的企业,并与广东华商众创孵化器有限公司签订入孵协议,办理完入孵手续后正式进入广东华商众创孵化器有限公司场地内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入孵项目是指入孵企业自带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广东华商众创孵化器有限公司内进行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转化的高新技术成果和项目。
第二章 入孵条件
第三条 入孵项目的范围:
1.外来企业:
(1)项目方向必须是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导向;
(2)项目技术先进,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创新与进步,项目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3)项目技术来源清晰,取得合法的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2.在校老师与学生企业:
(1)在“外来企业”入孵项目的范围上,老师可经营与学校开设专业的相关项目。
(2)学生项目可适当放宽入驻条件,学校评估通过即可成为入驻企业。
第四条 入孵企业的条件:
1.入孵企业须在孵化器内注册,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企业创立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经营状况良好,拥有与其研发、生产需要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
3.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重视技术创新,综合素质高、个人信誉度好,并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和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
4.有明确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人才、财务、管理等制度;
5.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行机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创办人员应是熟悉业务、精通管理的专职人员。
7.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综合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8. 有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9. 研发、生产符合环保要求,无噪音、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产生。
10.企业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地区环保要求。
11.企业应拥有所需的注册和运营资金及专职从业人员。
12.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高新技术项目及科技型企业,可优先进驻孵化。
第五条 入孵企业的责任: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2.遵守孵化器的各项规章制度;
3.遵守与孵化器签定的各项协议;
4.及时准确地向孵化器报送不涉及企业技术秘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支持孵化器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5. 遵守广州华商学院、广东华商职业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入孵程序
第六条 入孵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入驻申请、项目可行性报告、企业三年发展计划;
2. 营业执照(新成立公司可后续交)、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项目负责人简历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职称、学历等证明材料;
4.其他如项目专利、科技成果等有关证明材料。
5. 孵化器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 入孵企业审批
1.根据企业进驻意向对拟进驻企业项目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及入驻申请表报孵化器领导审批。
2.企业发展部根据企业进驻意向对拟进驻企业项目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及进驻审批申请表报孵化器领导审批。
3.企业发展部根据进驻审批表的审批,与进驻企业签订孵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企业发展部根据进驻审批情况,协助企业选择房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提供企业登记注册所需相关材料,与企业共同察看房间设施后,交付企业使用。
第八条 办理入孵手续
申请者在接到入孵批准通知后,可到产教融合事业部办理以下入孵手续:
1. 根据企企业类型和需求分配孵化场地;
2. 与企业签订《广东华商众创孵化器有限公司入驻企业孵化协议》、缴纳押金、管理费等;
3. 协助企业开通水、电、通信设施;如因装修、改建行为对租赁场地或其他相邻用户造成损害,则以具体情况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企业再行赔付。装修中,不能改变主墙体,租赁期满或解除本合同时,装修、改建增加的不可搬迁的附属物产权归孵化器所有,且孵化器不予任何补贴。
企业对租赁场地及附属设施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保养责任,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租赁场地附属设施以正常、完好运行状态随同租赁场地归还孵化器。因企业使用不当造成租赁场地及附属设施坏损,企业应负责修复,费用由企业承担。
4. 协助企业办理企业名称核准和工商注册、设立银行资金账户、等企业设立相关的登记手续;
5.孵化入孵条件的企业,在签订《广东华商众创孵化器有限公司入驻企业孵化协议》后十五日内入驻孵化器并开展工作,确有困难的可延期到三十日内。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九条 入孵考核
企业要进行一次路演作为入孵考核。
第十条 入孵考核内容
1.入孵考核内容分经济能力、技术开发能力、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技术水平和产业化程度、企业发展潜力五个方面。入孵考核采取量化打分形式,总分值为100分。(注:学生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更改,不作强制要求)
2.被考核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财务报表;
(3)企业在编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
(4)企业项目研发计划及研发经费投入明细表;
(5)企业所承担项目资料及企业资质、荣誉材料(包括项目立项文件、专利证书、软件产品(企业)认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知、项目技术鉴定证书、产品测试报告、质量标准体系认证证书等);
(6)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目录(包括财务、人事、营销等);
(7)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
(8)企业评估考核自评表。
第十一条 定期评估考核程序
孵化器书面通知企业 → 企业根据入孵考核要求准备材料 →孵化器组织有关人员对入孵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根据入孵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 入孵考核结果将反馈给企业。
第十二条 入驻后评估考核
一类企业:实现规模化生产,企业项目及产品技术水平高,市场稳定,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经济效益,形成优秀的创业团队,具有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企业管理规范,按时交纳房租,及时上报统计报表,积极主动参加孵化器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类企业:产品研发比较成熟,企业项目及产品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具有一定的经营业绩和经济效益,形成良好的创业团队,具有持续创新的意识,企业管理规范,按时交纳房租,及时上报统计报表,积极主动参加孵化器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类企业:处于研发中试阶段,企业项目及产品技术水平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按时交纳房租,及时上报统计报表,积极主动参加孵化器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类企业:从事商贸和普通服务业,正常运营,按时交纳房租,及时上报统计报表,积极主动参加孵化器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类企业:项目进展缓慢,企业停滞不前,从事的主营业务与进驻审批时的项目内容不相符合,企业管理混乱,不能按时交纳房租、及时上报统计报表,不积极参加孵化器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类企业:工商税务手续不完备,长期无经营、开发业务,经常无法联系,长期拖欠房租,不上报统计报表,不积极参加孵化器组织的各项活动。
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考核得分在80~100分(含80)分为优秀,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评估考核结果由评估考核小组反馈给企业,每半年考核一次。
第十三条 入孵企业在评估考核中,对业务能力强,服务质量高,诚信度好,业绩稳步增长,按时交纳房租,及时上报统计报表,积极参加孵化器组织的各项活动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第一类企业对待;对服务和质量一般,业务发展缓慢,不能按时交纳房租、及时上报统计报表,不积极参加孵化器组织的各项活动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第五类企业对待;对服务和质量较差,业务停滞不前,长期拖欠房租,不上报统计报表,不积极参加孵化器组织的各项活动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第六类企业对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项目进展不正常,企业科研项目没有相应的技术方案,或技术方案一直处于变化中无法确定;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
2.在孵化器内未能正常开展工作,企业入孵后,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在孵化器内开展工作,企业用房长期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
3.企业人员配备不到位,除虚拟孵化企业之外,企业未能按入孵时承诺的人员数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在孵化器内经常只有1名人员驻守。
4.未能按时向孵化器上报季、年度《孵化器企业发展信息调查表》,或《孵化器企业发展信息调查表》所反映的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者。
5.入孵企业终止实施企业创业计划。
6.不按规定时间交纳物业管理费及其它应缴费用。
第十四条 评估考核结果的使用
1. 企业发展部对进驻企业要严格把关,加强考核,对不符合孵化器进驻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进行整顿、清理。对连续二次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劝其退出孵化场地,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
2.对评估考核优秀的孵化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在政策扶持、经费资助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五章 入孵企业的退出
第十五条 毕业企业
毕业:经过孵化器一段时间孵化,企业的研发和生产经营步入正轨,有了自立能力,从孵化器离开,以求更大发展。在孵企业经孵化后(在孵时限不少于6个月)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条可认定为毕业企业:
1.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2.有自主知识产权。
3.被兼并、收购、在新三板挂牌或在资本市场上市。
在孵企业经孵化后(在孵时限不少于6个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即可认定为毕业企业。
第十六条 在孵企业孵化期原则上为三年,对技术确实先进,有较大市场潜力,但暂时未能打开产品市场的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期限。
第十七条 孵化期未满,但达到毕业条件的企业,经申请可以提前办理毕业手续。
1.肄业:企业在孵化期间,经评估明显无法达到毕业标准,提前离开孵化器;或已到孵化时限,仍难以达到毕业标准而离开孵化器。
2.消亡:企业在孵化时限内,由于技术不成熟,经营失误,市场定位不准等原因,导致企业息业或破产。
第十八条 企业退出程序
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需退出孵化器,首先应向企业发展部提出书面申请,由企业发展部进行初审,报孵化器领导批准后,结清所有费用后办理退出手续。
对享受了相关优惠政策,无故变更工商、税务注册地,退出孵化器的企业,必须补齐优惠的房租,否则孵化器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不予办理一切工商、税务等相关变更、注销手续,同时在孵化器网站及相关报刊上予以通报。
1.毕业企业,达到毕业标准,经核准后,办理毕业手续;
2.肄业企业,由孵化器组织进行评估,经评估认定该企业已无法达到毕业标准后,书面通知该企业限期整改。时限到后仍达不到毕业标准,则通知其作为肄业处理,企业接到通知后办理肄业手续;
3.消亡企业自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息业、破产等手续。
第十九条 退出企业管理
1.企业顺利毕业,孵化器管理机构将与毕业企业签订《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跟踪服务协议》,跟踪服务时间为3年;
2.毕业企业和肄业企业,应在核准后1个月内搬离孵化器,消亡企业应在半个月内搬离孵化器。无论是毕业企业、肄业企业还是消亡企业,都应按规定付清各类费用(破产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企业搬离孵化场地后,对照租房协议办理有关退房手续。
第二十条 孵化器的企业经孵化培育二年期满后,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1.经评估考核合格的企业,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季度应向孵化器提出“毕业”申请,并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经核准后,准予毕业,离开孵化器,进入产业化阶段;
2.第二年最后一个季度前未向孵化器提出“毕业”申请,或申请后经评审未能达标的企业,第三年起作为入驻企业,不再享受优惠待遇,合同到期前应迁离孵化器;
3.对于从事研究开发的项目,属于填补国内空白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高,市场前景特别好,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两年内无法完成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延长孵化期,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延长孵化手续,在批准延长期内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入孵企业,孵化器有权终止孵化合同: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非法活动;
2.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3.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4.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孵化器规章制度,经指出仍不予改正;
5.没能在孵化器开展正常工作;技术团队不到位;科研项目不落实或科技项目终止实施;
6.没按规定交纳应缴服务费用。
对于违规孵化企业责令整改无效者,劝其退出孵化场地,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如其继续使用孵化场地,房租按入驻企业标准价收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广东华商众创孵化器有限公司,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本规定由广东华商众创孵化器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广东华商众创孵化器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2日
附:孵化运营管理概要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