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接!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大放送~


    创业租金补贴

    1.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2.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3.补贴标准

    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元。

    4.补贴期限

    累计不超过3年。

    5.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按1年或2年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核发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至满1年或2年期间的租金补贴。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

    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2.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3.补贴标准

    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4.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可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2.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社保补贴

    -01-

    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1.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

    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3.补贴标准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4.补贴期限

    每人最长可享受2年。

    5.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02-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1.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下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3.补贴标准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4.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5.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岗位补贴

    -01-

    一般性岗位补贴

    1.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3.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200元。

    4.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5.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首次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吸纳就业补贴

    -01-

    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1.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退役1年内军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

    2.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3.补贴标准

    每人10000元。

    4.补贴期限

    一次性。

    5.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1年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02-

    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1.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脱贫人口,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2.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3.补贴标准

    每人5000元。

    4.补贴期限

    一次性。

    5.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一次性创业资助

    1.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返乡创业人员。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3.补贴标准

    10000元。

    4.补贴期限

    一次性。

    5.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文章发布于202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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