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需拿出真情实意。围绕“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助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三大方面,广州市人社部门梳理优化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清单(2023版),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01.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


    求职创业补贴

    面向属于城乡困难家庭成员或特困人员或残疾人或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广州市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按每人3000元一次性发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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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已登记灵活就业,且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按每人每月800元给予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其余人员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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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

    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按规定缴纳社保且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的,给予补贴,每人每月200,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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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就业补贴

    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已在同一单位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的,给予补贴,每人一次性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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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毕业生到家政企业就业补贴

    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2020年1月1日后在我市家政(养老)企业就业,从事家政(养老)服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该企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满12个月的,按每人每年10000元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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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对于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计划实施期间在我市就业的青年,按每人每月1000元给予补贴,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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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于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的人社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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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助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次性创业资助(高校毕业生)

    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创办初创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6个月及以上,且申请当月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正常缴纳社保的,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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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租金补贴(高校毕业生)

    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创办初创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租赁非自有的场地用于经营,申请当月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正常缴纳社保的,每连续租满1年补贴60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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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当月前连续6个月为员工缴纳社保且申请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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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获得“赢在广州”创业大赛优胜奖及以上奖次,且在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含参赛期间)在广州地区注册登记的,一次性给予优秀创业项目资助,补贴最高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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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员工制家政企业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保的,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同一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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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就业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非劳务派遣性质的用人单位就业见习,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80%的标准支付工作补贴的,每人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用人单位补贴,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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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且不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每月按企业为相关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同一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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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非劳务派遣性质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符合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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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性岗位补贴

    非劳务派遣性质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用人单位补贴,同一人员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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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性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开发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且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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