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回顾 | 直面创业过程的四大法律风险


    9月24日下午16:30分  

    讲座《直面创业过程的四大法律风险》  

    在图书馆一楼学术报告厅  

    完美落下帷幕  

    各位小伙伴们有没有如约  

    去倾听梁律师的精彩演讲呢  

    创业过程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风险  

    如何规避风险  

    为创业的成功保驾护航呢  

    下面就跟小编一起回顾  

    梁显军律师为我们揭晓的答案吧  

    一、主持人蔡飚民为我们介绍主讲人  

    梁显军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九三学社广东省委员会社员、暨南大学广州校友会副理事长、暨南大学法律诊所实践导师、广东省电视台新闻频道律师说栏目点评嘉宾。 

    梁显军律师一直执业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专职律师,系投融资部副主任,梁显军的律师团队专注于投融资、公司治理、重大民商事诉讼等法律领域。 

    具体专业工作内容包括: 

    1、重大民商诉讼,经济合同类、房地产法类、公司法类;  

    2、公司投融资并购、股权激励、私募基金、定增发债、资产证券化等非诉事务;  

    3、法律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合同审核、专项法律服务、重大决策法律支撑等。  

     

    二、受聘仪式  

    祝贺梁显军律师  

    受聘为华商创新创业学院法律顾问  

     

    三、讲座内容  

    1、公司发起人之法律责任  

    常见的法律形态:创业者首先应当根据投资额、合作伙伴、所进入的行业等情况成立一个创业组织形式并进行工商登记。这就需要进行创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一般而言,大学生进行创业所能选择的创业组织形式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 不同的创业组织形式自身所存 在的法律风险是不一样的。  

    2、股权结构与决策权  

    公司在创业期间容易忽视对股权结构与决策表决制度的设计,轻率地将出资比例、股权比例和表决权相等同,致使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经营规模受到限制,增加内耗成本,甚至陷入“公司僵局”。 

    3、合同及合同管理法律风险  

    公司在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上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合同内容,即合同本身的质量能否有效控制法律风险。另一方面是合同管理,即合同以外的谈判、签约、履行、解除等行为是否能够回避法律风险。公司在创业期间应根据发展要求,未雨绸缪,建立完善的公司专用合同文本体系,明确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合同语言表述,落实合同的审批备案、印章管理、档案存放等制度,通过制度化的管理以实现交易利益的最大化。 

    4、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公司在创业期间需要招募人才,但决策者为贪图方便往往借用网络上漏洞百出的合同范文,草草了事,为公司团队日后的建设与培养招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最后,梁律师慷慨激昂地讲到创业先看到的不应该是交易所敲钟的画面,而是责任和拼搏,而法律就是我们要坚守的责任底线;创业,用好有限责任制,你的创业梦想,不需要赌上你的家庭幸福和个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四、余家军院长总结发言  

     

    五、嘉宾合影留念  

    讲座最后  

    基于梁律师讲座内容符合大学生创业需求  

    许多小伙伴们都纷纷上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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